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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0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冯建龙与袁猛、薛宝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龙,袁猛,薛宝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692号原告冯建龙。被告袁猛。被告薛宝武。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南大道47号。负责人赵清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龙诉被告袁猛、薛宝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