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城民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德州经济开发区永鼎百货商行与秦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经济开发区永鼎百货商行,秦宝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241号原告:德州经济开发区永鼎百货商行。负责人:杨永生。被告:秦宝华。原告德州经济开发区永鼎百货商行诉被告秦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经济开发区永鼎百货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德州经济开发区永鼎百货商行承担。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