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执字第353、5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马美玲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美玲,烟台市燃料总公司,烟台市物资国际经济贸易公司,烟台天和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353、504-2号申请执行人马美玲。被执行人烟台市燃料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145号。被执行人烟台市物资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86号。被执行人烟台天和实业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朝阳街9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烟经初字第200、201号两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烟台市燃料总公司名下一房地产将予拆迁,而申请继续冻结拆迁补偿费。为确保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已被查封的被执行人烟台市燃料总公司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145号烟房芝证字第D00860号房产及地号4-8-147号证号为94320号、面积为49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等应得的收益600万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支付。四、冻结期限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失效)。审判长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