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习水县芳洋天龙物业有限公司与周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水县芳洋天龙物业有限公司,周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729号原告习水县芳洋天龙物业有限公司。地址:习水县东皇镇杉王路。组织机构代码:21503262-4。法定代表人杨丽。被告周维,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东皇镇杉王路。原告习水县芳洋天龙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义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习水县芳洋天龙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被告已主动向其公司缴清所欠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已主动履行债务,本案纠纷已不存在,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水县芳洋天龙物业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何 义 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