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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许世龙与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辛兴东南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龙,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辛兴东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914号原告:许世龙。委托代理人:刘波军,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辛兴东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宪举,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许维国,农民,系辛兴东南村党支部书记。原告许世龙与被告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辛兴东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辛兴东南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波军、被告法定代表人许宪举、委托代理人许维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世龙诉称:自1993年以来,被告经常到原告在辛兴西北村开的饭店用餐以招待客人,且多次赊欠饭菜款,截止2005年2月20日,被告共欠原告饭菜款23991元,且于2005年2月20日给原告合并出具欠单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肯偿还原告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原告饭菜款23991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05年2月20日计算至还清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辛兴东南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诉款项23991元应当扣除我们已经支付的部分。除了单据上载明的已经支付的1700元外,另外还支付了大约800元,扣除这2500元后剩余款项依单据为准。现在村里没有钱,希望与原告协商分期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工作人员自1993年至2003年,多次到原告在辛兴西北村开的饭店就餐。被告于2005年2月20日为原告向出具欠单一份,载明“欠款单,2005年2月20日,欠许世龙饭店饭菜款93年-2003年度四个大单子合并贰万叁仟玖佰玖拾壹元,¥23991元。”被告在该份单据上加盖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辛兴东南村财务专用章。该份单据上还载明了被告分别于2006年1月26日、2007年2月15日、2009年1月25日、2011年1月30日分四次共计还款1700元。后被告辛兴东南村委会于2012年至2013年又分三次还款共计1700元。该饭菜款被告仍下欠20591元未偿还。2015年12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欠款单一份、收款单三份及原被告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辛兴东南村委会欠原告许世龙饭菜款20591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偿还该饭菜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饭菜款2059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该饭菜款,原告要求的利息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〇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辛兴东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许世龙饭菜款20591元及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世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280元,由原告许世龙负担100元,被告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辛兴东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亓民川审 判 员  赵兴剑人民陪审员  李光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