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13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牛红霞、徐启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牛红霞,徐启伟,王学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3931号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东路369号。、法定代表人李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娟,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红霞,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徐启伟,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王学娇,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牛红霞、徐启伟、王学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三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于艳宾名下的奥迪牌冀F×××××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将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于艳宾名下奥迪牌冀F×××××轿车的车辆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华审 判 员 何婷婷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星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