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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5427号(受)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5427号(受)起诉人俞闻伟。起诉人俞闻伟诉称:起诉人的自留地位于杭州市萧���区楼塔镇楼英村。2012年起,被起诉人杭州成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二次强行占用起诉人的面积为445平方米自留地,损毁起诉人自留地上的名贵树木和果木等植物用于建造房屋。现起诉要求判令被起诉人停止侵权行为,返还被侵占的自留地,恢复自留地原貌;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损失1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问题是由案涉自留地权属不清问题所致。鉴于自留地经营权的确认是解决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前提,民事诉讼又不具有解决此争议的功能,该争议当事人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目前,起诉人在自留地经营权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以被起诉人为被告提出侵权之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俞闻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佳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