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8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冀金锁与王文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金锁,王文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528民初82号原告冀金锁,男,现住康保县。被告王文新,男,现住内蒙古商都县。原告冀金锁诉被告王文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建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金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冀金锁诉称,2012年,被告王文新雇佣原告冀金锁在其开发的镶黄旗新宝拉格镇阳光小区建设工地施工队干活,支付过部分工资,至今还拖欠工资款7000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文新承担支付原告拖欠劳务费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出示工资单1张,证明以上事实。被告王文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冀金锁在被告王文新开发的镶黄旗阳光小区建设工地施工队干活,劳务费10000元,被告王文新已支付原告劳务费3000元,尚欠原告劳务费70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冀金锁陈述、工资单在卷为凭,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完成了双方约定的劳务工作后,被告有义务依约支付劳务费。原被告双方核对工作量出具工资单,同时工资单确认了原告的劳务费和被告已付数额以及欠付数额,由被告王文新在工资单上签字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依据双方工资单主张被告尚欠劳务费7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新偿还原告冀金锁劳务费7000元;二、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文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审判员 建 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萨日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