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斌申请执行薄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斌,薄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赵斌,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薄东,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工商局职工。本院在执行赵斌申请执行薄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薄东在杭锦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的工资2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马兆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永超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