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执字第0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汪小丰与汪娟秀、彭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小丰,汪娟秀,彭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执字第00131-3号申请执行人汪小丰。被执行人汪娟秀。被执行人彭红波。系被执行人汪娟秀丈夫。本院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小丰与被执行人汪娟秀、彭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汪娟秀、彭红波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汪小丰借款640000元。而被执行人汪娟秀、彭红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小丰与被执行人汪娟秀、彭红波于2016年4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汪小丰同意将被执行人汪娟秀所有的位于安陆市紫金路玉石小区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房产证号为A0××75),所得价款偿还其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汪小丰与被执行人汪娟秀、彭红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汪娟秀、彭红波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汪小丰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