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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潘民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严法贵与董峰、张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法贵,董峰,张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潘民初字第00787号原告严法贵,居民。被告董峰,居民。被告张文清(系董峰之妻),居民。原告严法贵与被告董峰、张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法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峰、张文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法贵诉称:董峰与张文清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1日,董峰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董峰未还款,经我多次催要未果。为此,现要求董峰、张文清立即共同归还我借款20000元。被告董峰、张文清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董峰与张文清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1日,董峰向严法贵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严法贵人民币贰万元整。嗣后,经严法贵多次催要,董峰未还款。为此,严法贵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董峰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未及时归还,引起讼争,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因被告董峰与被告张文清系夫妻关系,被告董峰向原告借款系发生在其与被告张文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被告董峰的个人债务,故被告董峰所欠原告的债务属于被告董峰、张文清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其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峰、张文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严法贵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20元,由被告董峰、张文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志坚代理审判员  陈星如人民陪审员  杨文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正兵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