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尹某,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李某,无固定职业。关于尹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李某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尹某支付车辆补偿款2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尹某支付从2016年3月31日起计算到2016年4月13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9元;3、承担执行费200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24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增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