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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大路与南通港达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路,南通港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205号原告刘大路。被告南通港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长泰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沈明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路诉被告南通港达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路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大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大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大路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