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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9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204号原告齐某,居民。被告李某,��民。委托代理人刘兆凡。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左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建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