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9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9民初204号原告齐某,居民。被告李某,��民。委托代理人刘兆凡。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左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建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