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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2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喻某与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2民初72号原告喻某。被告席某甲。原告喻某诉被告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大学校友,两人相识相恋三年后订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席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对儿子教育问题存在理念差距,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年月日,原、被告因办结婚酒席事宜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到外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6月1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被告不仅没有慎重对待婚姻,反而经常恶语相向,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席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或由原告独自抚养。被告席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大学校友,2009年年底相识后相恋,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席某乙。婚后原、被告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年月,原、被告因举办结婚酒席问题发生争吵,原告遂搬到外面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2015年6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依旧各自在上海务工。期间原、被告双方有信息互动(飞信),内容主要围绕离婚协议和孩子抚养教育问题展开。原、被告儿子席某乙现在黎川生活,主要由被告父母照顾,原告父母偶尔接来小住。原、被告在儿子出生后每年有存入一笔资金至儿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账号),至今该账户上有存款3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儿子席某乙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结婚证、邮件往来记录、飞信信息若干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三年余时间,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偶有争吵,主要由原、被告及各自家庭对孩子的教育理念存在差异引起,从而影响到原、被告夫妻之间的感情;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予离婚后,虽然双方没有正面接触沟通,但平时通过飞信有所沟通,鉴于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存在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通过本次诉讼明确自己目前在婚姻中的状态,从培养感情和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尝试放下过往,多体谅对方,再给对方一次机会,努力寻求维系婚姻家庭的方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喻某与被告席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雅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