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成兵、肖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兵,肖利,郭彦立,王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05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文成兵,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肖利,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郭彦立,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王建生,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南省新野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成兵、肖利、郭彦立、王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青民二初字第26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1、被执行人肖利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东州路1号保利·山水怡城怡心园3栋B单元205号房壹套;2、肖维与被执行人郭彦立名下共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二期香槟庄园5号楼1单元1-1505号房。现前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15)青执字第2050号。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已查封的房产应予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肖利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东州路1号保利·山水怡城怡心园3栋B单元205号房的查封;二、解除对肖维与被执行人郭彦立名下共有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二期香槟庄园5号楼1单元1-1505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蓉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