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建英与福维克家电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英,福维克家电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870号原告:周建英。被告:福维克家电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8号。负责人:曹振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英诉被告福维克家电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周建英负担。审判员 彭 进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慕惠洋(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