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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白某与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562号原告白某,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陈巴尔虎旗边贸公司退休职工。被告赛某,女,46岁,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赛某庭外自动履行了给付借款义务,原告白某提出撤回起诉请求的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个人的诉讼请求权,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布日古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安继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