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魏冰倩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冰倩,王某1,李亮,靳星辰,董滨,钱雪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02刑初83号公诉机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冰倩,女,199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学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陈海强、赵春果,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东昌府区。辩护人冯天宏,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亮,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昌府区,2003年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0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许尚涛、黄海玲,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靳星辰,女,199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付茂奎,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滨,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东昌府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孙林秀,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钱雪莹,女,1996年9月8日出生,回族,大学文化,学生,住东昌府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白伟、薛新新,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冰倩、王某1、李亮、钱雪莹、董滨犯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靳星辰犯介绍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冰倩及其辩护人陈海强、赵春果,被告人靳星辰及其辩护人付茂奎、被告人王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2、辩护人冯天宏、被告人李亮及其辩护人许尚涛、黄海玲、被告人钱雪莹及其辩护人白伟、薛新新、被告人董滨及其辩护人孙林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4月,被告人魏冰倩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孙某等人,安排被告人王某1将桑某、齐某送至约定地点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中,被告人魏冰倩介绍卖淫六次,被告人王某1参与五次,被告人靳星辰、李亮、钱雪莹、董滨各介绍卖淫一次;并指控被告人靳星辰于2015年4月18日至4月24日在其租住的宾馆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认为被告人魏冰倩、王某1、李亮、钱雪莹、董滨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靳星辰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并认为被告人魏冰倩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王某1、李亮、钱雪莹、董滨、靳星辰系从犯,且认为被告人王某1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魏冰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指控的第6次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次犯罪,并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3、4、5次犯罪中,桑某、齐某并未与丁某、王某3等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靳星辰、王某1、李亮、钱雪莹、董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被告人魏冰倩的辩护人认为:1、指控的第1、2、3、4、5次介绍卖淫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魏冰倩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不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或违反法定程序取证行为,所得证据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3、被告人魏冰倩不应认定为主犯,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靳星辰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靳星辰属介绍卖淫罪的从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2、容留他人吸毒没有牟利,且具有被动性。3、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王某1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2、在介绍卖淫共同犯罪中系从犯。3、认罪态度较好。4、公诉机关第2项指控,被告人王某1并未参与。被告人李亮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李亮属于从犯。2、被告人李亮认罪态度较好。3、没有获得利益,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钱雪莹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钱雪莹系从犯。2、被告人钱雪莹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钱雪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钱雪莹现为在校大学生,且因患有疾病需手术治疗,建议对被告人钱雪莹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滨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董滨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2、被告人董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董滨主观恶性较小,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东昌府区社区矫正办公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王某1、钱雪莹的情况调查报告。经审理查明,一、介绍卖淫事实被告人魏冰倩自己或经被告人靳星辰、李亮、钱雪莹、董滨等人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与孙某、房某、王某3、丁某、吕某等人联系,带领或安排被告人王某1将桑某(女,1999年6月6日出生)、齐某(女,2000年2月2日出生)送至约定地点,由桑某、齐某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魏冰倩介绍卖淫6人次,被告人王某1参与介绍5人次,被告人靳星辰、李亮、钱雪莹、董滨各参与介绍1人次。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魏冰倩与被告人董滨联系后带领齐某至被告人董滨处,后,被告人董滨将齐某带至东昌府区嘉明开发区香格里小区附近一小区内,介绍给丁某进行卖淫活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齐某证言,证实经魏冰倩联系,董滨带其到了嘉明香格里小区附近一个小区和一男子发生了性关系。(2)、证人丁某证言,证实董滨与其联系后,拉着个女孩来到香格里小区西边,其给董滨1500元钱。(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董滨辨认,认出齐某是卖淫女、认出被告人魏冰倩是与其商定嫖资、向其提供卖淫女齐某的人,认出丁某就是要求其介绍卖淫女、给付其现金的“姓高的”男子。(4)、被告人魏冰倩供述,证实接董滨电话,让其找个小女孩给他哥哥(意思就是卖淫),其跟齐某说后,齐某同意,其带齐某去见董滨,董滨给其好处费就把齐某带走了。(5)、被告人董滨供述,证实,其知道魏冰倩介绍小女孩卖淫,其客户打电话要求介绍卖淫女,其和魏冰倩联系,魏冰倩说齐某就行,其把齐某送到香格里小镇西边一个小区,接受现金1200元后,就让齐某跟那个“姓高的”进小区。2、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魏冰倩将桑某、齐某介绍给吕某等人,后,被告人魏冰倩、王某1将桑某、齐某带至东昌府区柳园路新开大酒店内进行卖淫活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吕某证言:证实其和朋友韩总、高总去水城中街吃饭,魏冰倩给其打电话后带着晓雨还有两个小女孩到了,韩总意思是能不能和小女孩发生性关系,到新开大酒店后韩总和高总就去了房间,叫小雨地带着那两个小女孩上楼了。半小时后,韩总、高总、晓雨和那两个小女孩先后下楼,其给了魏冰倩1000元钱,带着一个小女孩去了5楼的一个房间发生了性关系。(2)、证人桑某证言,证实,在新开大酒店,那两个男的下去开房,魏冰倩带着其、王某1带着齐某去了房间,其和一个男子发生了性关系,魏冰倩给其200元钱。(3)、被告人王某1供述,证实魏冰倩带桑某去新开大酒店5楼房间、魏冰倩让其陪齐某到6楼房间,一名男子进房间后,其就下楼了。(4)、被告人魏冰倩在公安阶段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28日,吕某打电话让我带两个好看的小女孩陪他吃饭,还说让我带着王某1一起去,我就知道他要我给她介绍卖淫的小孩,29号上午在水城中街吃饭时,吕某给我1600元钱,到新开大酒店吕某给了我300元钱和他的身份证,我用自己的身份证和他的身份证各开了一个房间,我带桑某去了5楼的房间,齐某去了六楼的房间。我给了桑某200元,给了齐某600元,我得800元。(5)、书证新开大酒店账单,证实吕某、被告人魏冰倩2015年3月29日在新开大酒店有开房记录。3、2015年4月3日,被告人靳星辰与郑某联系后,又联系被告人魏冰倩介绍卖淫女,被告人魏冰倩让被告人王某1将桑某送至东昌府区汇金街兴华大酒店进行卖淫活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桑某证言,证实王某1按照魏冰倩的安排带其和王某3某去兴华大酒店,看到靳星辰在那里,其和一个男的发生了性关系。(2)、证人郑某证言,证实其和朋友喝酒时,乐乐打电话问其干什么呢,其让乐乐来陪酒,隐约记得喝完酒就去房间了,后来的事都不知道了。(3)、辨认笔录及照片,郑某辨认出靳星辰就是叫乐乐的女孩。(4)、被告人魏冰倩供述,证实:靳星辰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找两个小姐,我让王某1带着桑某、王某3某去找靳星辰,后来王某1说人家嫖客选的桑某,在新华大酒店,王某1把1000元钱给了我,我没分钱给他们。(5)、被告人靳星辰供述,证实:我朋友郑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兴华大酒店找他,郑某和一个叫“力哥”的在,郑某问我认识小姑娘吧给力哥安排一个,我给魏冰倩打电话,问她有小女孩吗,魏冰倩说让王某1给带来,并问我给多少钱,我说1000,是王某1带两个女孩来的,“力哥”选的桑某,郑某给了我1000元钱,我给了王某1。(6)、被告人王某1供述,证实:魏冰倩让我带桑某、王某3某找靳星辰,在兴华大酒店见到靳星辰,她带桑某、王某3某去了另一间,一会她和王某3某回来,她给我1000元钱,我给魏冰倩了。4、2015年4月4日,被告人李亮欲为王某3介绍卖淫女,遂通过被告人钱雪莹与被告人魏冰倩联系,被告人魏冰倩让被告人王某1将桑某送至东昌府区城市主人小区,后,王某3将桑某带至昌润大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我让李亮给我找个小姐,李亮跟他媳妇说让她给我找个小姐,过了一会来了二个女的,李亮的媳妇说得给1000元钱,我就给了1000元钱,带那个年龄小的女孩去昌润大酒店开房发生了性关系。(2)、证人桑某证言,证实魏冰倩让其去卖淫,其和王某1去城市主人,那个男的带其去了昌润大酒店,但没有发生性关系。(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王某3辨认,认出桑某是卖淫女。(4)、境内旅客查询结果列表,证实王某3于2015年4月4日在昌润大酒店有开房记录。(5)、被告人魏冰倩供述,证实:接钱雪莹电话让我给李亮的朋友找小姐,我让王某1带桑某到城市主人小区,我让把钱给王某1,当晚王某1把1000元钱给了我。(6)、被告人王某1供述,证实:魏冰倩让我带着桑某找钱雪莹去,我考虑是卖淫的事,李亮的朋友就把桑某带走了,钱雪莹把1000元钱给了我,我给了魏冰倩。(7)、被告人李亮供述:证实:王某3来我住房处,让我给他介绍个同学、朋友的,钱雪莹说“我一个朋友介绍的你看行吧”并让我们看手机上一个女孩的照片,说得给人家1000元钱,大约20多分钟,来了二个女的,其中一个叫王某1,王某3就给了王某11000块钱,王某3就带另一个小女孩去昌润大酒店。(8)、被告人钱雪莹供述,证实:2015年4月的一天,我在李亮家玩,还有李亮的一个男性朋友,那人让我给他介绍个同学(意思就是发生性关系),我就打电话给魏冰倩问有没有小女孩、过夜价格,魏冰倩说让王某1把那个小女孩带过来,李亮的那个朋友付了1000元的嫖资给王某1就带着卖淫女走了。5、2015年4月7日,经被告人魏冰倩联系,被告人王某1带桑某与孙某见面后,孙某将桑某带至昌润北路尚客优宾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孙某证言,证实:一个叫倩倩的让一个女孩带着卖淫女在望湖小区南门等我,我给带着卖淫女来的女孩700元钱就开车带卖淫女到振兴西路和昌润路西北角的宾馆开的房,和卖淫女发生了性关系。(2)、证人桑某证言,证实:魏冰倩让我去卖淫,她让王某1带我去望湖小区南门,王某1和那个男子说了一会话,那个男子就开车拉着我到了昌润北路尚客优宾馆,我看他喝醉了,就跟他要了50元钱走了。(3)、书证尚客优宾馆明细账单:证实孙某2015年4月7日20:5在该酒店有开房记录。(4)、被告人魏冰倩供述,证实:我通过微信联系人介绍桑某卖淫的事,网友孙波问有小姐吗,我让他在望湖小区等,就让王某1带桑某去门口等着,王某1回来说孙波给了700元并将钱交给我,20点多桑某回电话给王某1说完事了,我没给桑某和王某1钱。(5)、被告人王某1供述,被告人王某1对该次犯罪供认不讳。6、2015年4月8日,经被告人魏冰倩介绍,被告人王某1将桑某送至建设西路好客宾馆与房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房某证言,证实:小倩在微信上说有个妹妹,问我要不,我说要,和小倩讨价定600元,我在好客宾馆开好房间给小倩发微信说了房间号,10多分钟后就有人敲我房间门,我看到二个女的,我点了600元给那个女的,那个女的拿钱走了,我和另一个女的发生了性关系。(2)、证人桑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8日,魏冰倩给我发短信,王某1带我去好客宾馆卖淫,我和一个男的发生了性关系。(3)、被告人魏冰倩供述,证实:2015年4月8日下午1点左右,房某让我介绍女孩给他发生性关系,说好后,我让王某1带桑某去找房某,王某1知道是送桑某去卖淫,我让王某1跟房某要600元。(4)、被告人王某1供述,证实:2015年4月8日中午,魏冰倩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联系桑某,我知道是让桑某去卖淫,我带桑某去好客宾馆513,房某给我600元钱。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5年4月18日至4月24日,被告人靳星辰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新东方国际A座东方佳寓1920房间,多次容留赵某吸食冰毒。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我给靳星辰打电话问她有冰毒吗,她说有,并告诉我说她在金鼎商厦19楼的东方佳寓宾,我到宾馆看到桌子上摆放着吸毒用的吸管、塑料小壶、小玻璃锅还有一小包颗粒状冰毒,我就开始吸毒……我和靳星辰在宾馆待了四五天、吸了几次记不清了。(2)、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靳星辰持有的白色晶体1袋、白蓝色盒子内晶体6袋。(3)、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现场检测,现场提取的赵某、靳星辰尿液,结果均呈阳性。(4)、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扣押的被告人靳星辰持有的白色晶体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方佳寓商务宾馆结账明细,证实被告人靳星辰在该酒店有开房记录。(6)、被告人靳星辰供述,证实:我大约2015年3月份开始在新东方国际A座东方佳寓1920房间住,我在那里吸食过冰毒,在我和赵某被抓之前,赵某在我那里住了5、6天了,他前3、4天每天都抽,每天抽几次我不清楚,我没跟赵某要钱。本案综合证据有:1、常住人口信息一宗,证实各被告人出生日期,能印证被告人王某1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能证实卖淫女桑某、齐某卖淫时不满十八周岁。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李亮又名李成亮。3、(2002)聊东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李亮(李成亮)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9月1日减刑刑满释放。4、(2015)聊东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亮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5、QQ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魏冰倩等人相互联系,为桑某等人介绍卖淫的情况。认定上述事实的各组证据以及综合证据均已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冰倩、靳星辰、王某1、李亮、钱雪莹、董滨为卖淫者和嫖娼者从中引见、沟通、撮合,致使卖淫活动在卖淫者和嫖娼者之间进行,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靳星辰给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侵犯了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又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冰倩在介绍卖淫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靳星辰、王某1、李亮、钱雪莹、董滨在介绍卖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王某1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对被告人靳星辰、王某1、李亮、钱雪莹、董滨所犯介绍卖淫罪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冰倩虽对公诉机关第1、3、4、5项指控的卖淫女与嫖客是否发生性关系提出异议,但并未否认实施了介绍卖淫这一基本犯罪事实,对其上述犯罪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靳星辰、王某1、李亮、钱雪莹、董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各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魏冰倩辩称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次介绍卖淫犯罪、其辩护人以及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亦认为该项指控证据不足,经查,该项指控被告人魏冰倩、王某1在侦查阶段均曾予以供述,且有证人吕某、桑某证言以及以被告人魏冰倩和以证人吕某名字的开房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魏冰倩、王某1将桑某等人介绍给吕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的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魏冰倩及其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3、4、5次介绍卖淫行为得以实现、曾遭受刑讯逼供、取证存在违法情况,本院认为,首先,介绍卖淫罪属行为犯,只要被告人实施了介绍卖淫的行为就足以定罪,并不要求发生特定的结果和实现特定的目的。其次,被告人魏冰倩及其辩护人辩称曾遭刑讯逼供,却并未提供相应线索或材料,且被告人魏冰倩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第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亦规定了无法通知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知其他人员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询问桑某、齐某时,因无法通知到桑某、齐某的家属,特通知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有关人员到场,该情况均已记录在案,且该二人的证言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应当予以确认。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靳星辰身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李亮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并罚。通过审理,法庭了解到,被告人王某1性格外向,涉案前道德品质尚可,2012年9月起在聊城职业技术学院中专班上学,在校表现尚可;被告人钱雪莹性格外向,与居民邻里关系相处良好,无重大道德缺陷,2015年8月13日被山东艺术学院录取,在该校音乐表演专业学习。二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据此,对被告人魏冰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靳星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董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钱雪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冰倩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某1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李亮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前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靳星辰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董滨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钱雪莹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富友审 判 员  刘洪英人民陪审员  蔡文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乐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