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袁彬与袁术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彬,袁术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1752号原告袁彬,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浩,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术均,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彬与被告袁术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00元,减半收取14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蒲 海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小珊(实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