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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付涛诉包头市东河区吉利三轮车经销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包头市东河区吉利三轮车经销部,河南隆鑫机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363号原告付某,男,汉族,现住包头市。被告包头市东河区吉利三轮车经销部经营者马某,男,汉族,现住包头市。被告河南隆鑫机车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56514447-4)法定代表人韩群山,系董事长。地址河南省叶县廉村乡甘刘村2组57号。原告付涛诉被告包头市东河区吉利三轮车经销部、河南隆鑫机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涛撤回对被告包头市东河区吉利三轮车经销部、河南隆鑫机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75元。审判员  贾培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丽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