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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民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展弛工贸有限公司与赵烈均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展弛工贸有限公司,赵烈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民终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展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望江街三村*****号。法定代表人韩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烈均,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代理人陈红斌,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上诉人攀枝花市展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烈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攀枝花市展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人攀枝花市展弛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攀枝花市展弛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5元,由攀枝花市展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廖兴品代理审判员  潘雪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椿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