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永泽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泽,刘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黄永泽,男。被执行人刘宾(又写作刘斌),男。申请执行人黄永泽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宾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宾价值五万二千八百八十三元的相应财产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宾账户存款五万二千八百八十三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宾合法收五万二千八百八十三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相高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