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81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孙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81刑初2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14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8年5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江西省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0日由江西省德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利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以一字锁、锡箔纸为作案工具,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先后在德兴市银城街道、花桥镇实施入户盗窃共计6起,价值人民币969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伙同曹达华(已判刑)窜至德兴市银城街道朱家坪小区14栋3单元601室,孙某使用“一字锁”将防盗门套开后,二人入室盗走价值人民币2790元的创维彩电及价值人民币1250元TCL彩电各一台。2、2013年11月某日上午,被告人孙某伙同邹理火(已判刑)、“三毛”(身份不明)窜至德兴市花桥镇梨园小区10栋2单元204室项某家,盗得现金100元及价值159元的两包硬中华香烟和三包硬金圣香烟。3、2013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孙某伙同邹理火、“三毛”窜至德兴市花桥镇大茅山铜矿123号曾某家,盗得现金700元、价值90元的两包硬中华香烟及一个玉手镯等物(无法估价)。4、2014年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饶光辉(已判刑)窜至德兴市银城街道金都花园2栋2单元302室姚某家,孙某将防盗门用“一字锁”套开后下楼望风,饶光辉入室盗得黄金项链及黄金戒指各一枚,价值共计人民币3456元。5、2014年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饶光辉、黄金生(绰号“憨子”,另案处理)窜至德兴市银城街道滨河大道顺德房产A3栋402室王某家,孙某将防盗门用“一字锁”套开后下楼望风,饶光辉与黄金生入室盗得价值人民币450元的硬中华香烟一条。6、2014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伙同饶光辉窜至德兴市银城街道金都花园8栋1单元402室柴某家,孙某将防盗门用“一字锁”套开后下楼望风,饶光辉入室盗得现金700元。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归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项某、曾某、姚某、王某、柴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黄某的证言,同案犯曹达华、邹理火、饶光辉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一字锁”等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物价鉴定意见,电视机保修单,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共同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仍不知悔改,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上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二千元整,余款人民币三千元整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笪春盛人民陪审员 陈红梅人民陪审员 程金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