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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2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中德、赵广林与刘伟、李国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德,赵广林,刘伟,李国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2337号之一原告陈中德。原告赵广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卫东,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被告李国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德、赵广林与被告刘伟、李国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陈中德、赵广林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中德、赵广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德、赵广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中德、赵广林共同负担。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