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余绍洪,陈淑芳与谭正琼,余兴碧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陈某某,余某乙,余某丙,谭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1282号原告余某甲,男,194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告陈某某,女,194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余某乙(系二原告之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余某丙(系二原告之子),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谭某某(系余某丙之妻),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陈某某与被告余某乙、余某丙、谭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甲、陈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甲、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甲、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甲、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代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