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0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余绍洪,陈淑芳与谭正琼,余兴碧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陈某某,余某乙,余某丙,谭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1282号原告余某甲,男,194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原告陈某某,女,194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余某乙(系二原告之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余某丙(系二原告之子),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谭某某(系余某丙之妻),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陈某某与被告余某乙、余某丙、谭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甲、陈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甲、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甲、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甲、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代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