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与欧崇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欧崇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413号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阳光大道含笑花H幢三楼物业管理用房。负责人:汪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明道,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崇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诉被告欧崇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惠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福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