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民辖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安市三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安市三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58号。法定代表人黄寿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安市三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甘棠镇商贸街。法定代表人陈致,董事长。上诉人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安市三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7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寿宁县,本案应由寿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8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议管辖因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无效,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书》载明工程地点位于福安市甘棠镇北门山兜里洋,本案的工程所在地在福安市,故本案应由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立森审 判 员 高晓燕代理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