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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成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安达工业有限公司、益阳市臻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益阳安博置业有限公司、郎党安、李毅、陈益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成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安达工业有限公司,益阳市臻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益阳安博置业有限公司,郎党安,李毅,陈益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398号原告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跃明委托代理人郭智明委托代理人詹先元被告湖南省成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毅,总经理被告湖南安达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俊亮被告益阳市臻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益仕被告益阳安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益仕被告郎党安被告李毅被告陈益仕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成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安达工业有限公司、益阳市臻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益阳安博置业有限公司、郎党安、李毅、陈益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770元,减半收取378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2885元,由原告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馥晖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人民陪审员  李淑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