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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闫宏、曹荣荣与闫永连、孟月兰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宏,曹荣荣,闫永连,孟月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宏,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怀仁县羊圈沟村人,农民,现住怀仁县X村X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荣荣,女,1976年6月28日生,汉族,怀仁县羊圈沟村人,农民,现住怀仁县X村X区。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高国军,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永连,男,1936年10月17日生,汉族,怀仁县羊圈沟村人,农民,现住怀仁县X村X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月兰,女,1941年5月12日生,汉族,怀仁县羊圈沟村人,农民,现住怀仁县X村X区。上诉人闫宏、曹荣荣因与被上诉人闫永连、孟月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宏、曹荣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国军,被上诉人闫永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孟月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怀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婧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曹江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