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闫宏、曹荣荣与闫永连、孟月兰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宏,曹荣荣,闫永连,孟月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宏,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怀仁县羊圈沟村人,农民,现住怀仁县X村X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荣荣,女,1976年6月28日生,汉族,怀仁县羊圈沟村人,农民,现住怀仁县X村X区。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高国军,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永连,男,1936年10月17日生,汉族,怀仁县羊圈沟村人,农民,现住怀仁县X村X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月兰,女,1941年5月12日生,汉族,怀仁县羊圈沟村人,农民,现住怀仁县X村X区。上诉人闫宏、曹荣荣因与被上诉人闫永连、孟月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宏、曹荣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国军,被上诉人闫永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孟月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怀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婧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曹江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