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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祝立国与金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立国,金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366号原告祝立国,女,1977年7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张晓龙,吉林阳光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晶,女,198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负责人张建威,经理。委托代理人庄重,男,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立国诉被告金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5.00元减半收取162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