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刑更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阿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刑更138号罪犯阿吉,男,藏族,生于1993年5月23日,文盲,四川省巴塘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理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甘刑执字第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并积极参加狱内开展的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由于该犯表现突出,在年度计分考核中,2013年12月得分5分;2014年度得分66分;2015年得分57分,累计积分128分。2015年6月9日因与同改犯打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次。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缴款书、计分考核表等旁证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阿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翟光梅审判员 罗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