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494号原告:赵某。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纪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