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常丽辉、金桂红与丛丽丽、时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丽辉,金桂红,丛丽丽,时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常丽辉。申请执行人:金桂红。被执行人:丛丽丽。被执行人:时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088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常丽辉、金桂红同意被执行人丛丽丽、时光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在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庆审判员 王革生审判员 王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