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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起与郑英英、杨世珍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起,郑英英,杨世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赵起,男,收费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英英,女,无业。被执行人杨世珍,女,无业。本院在执行赵起与郑英英、杨世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781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赵起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英英返还彩礼款68000元、价值2500元的戒指两枚、要求被执行人杨世珍返还彩礼款9200元、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688元并负担执行费108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郑英英应向申请执行人赵起返还彩礼款68000元、价值2500元的戒指两枚,被执行人杨世珍应向申请执行人赵起返还彩礼款9200元,共计79700元,此款中被执行人郑英英返还原物金项链(6.19克价值1957元)、金吊坠(2.69克价值2380元)、金手镯一对(分别为26.19克价值为7920元、23.49克7388元),三件金首饰合计人民币19645元,金戒指一枚,上述首饰当场返还申请执行人赵起,下余60055元被执行人当场返还3万元,余款30055元于2016年4月14日17时之前返还。二、如于2016年4月14日17时之前未能返还,二被执行人自愿将位于榆阳区承平巷6排2号郑玉华(已故)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并由法院进行评估、拍卖。三、案件受理费1688元,执行费1080元于2016年4月14日17时之前支付。达成上述协议同日,被执行人郑英英、杨世珍分三次向申请执行人赵起返还19645元、30000元、31743元,合计81388元,并交纳执行费108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7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