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苏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3民初443号原告江苏苏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骆村大厦M层。法定代表人唐灿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亚飞,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慧,该公司行政部职员。被告连云港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189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苏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强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钱亚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连云港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苏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签订《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该合同第三十条明确约定了酬金的计算方法,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出具苏世建咨询[2014]第162号、第174号两份《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被告于2014年9月2日签收。根据合同约定,该两份审计报告费用分别为954690.49元和37904.22元,总计992594.71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不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审计费用992594.71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连云港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签订《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连云港宏业观天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该合同第二部分第三十条约定咨询业务酬金为:“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三十条第1项约定:“正常酬金计算方法为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咨询服务酬金计算方法为:1、基本费用免收;2、追加费用=A+B,其中A为按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在送审工程造价的10%(含)以内部分的3%向委托单位收取,B为按核减额超出送审工程造价的10%以上部分的5%向委托单位收取。”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土建、水电工程)》与《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消防工程)》,其中《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土建、水电工程)》审核结果为:“施工单位送审总金额69003877.49元,审定总金额47149912.61元,审减金额21853964.88元。”《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消防工程)》审核结果为:“施工单位送审总金额4015470.88元,审定总金额3096767.52元,审减金额918703.36元。”2014年9月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该两份咨询报告书,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言明军予以签收确认。2015年9月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审计费用申请报告两份,确认宏业观天厦工程(土建、水电)项目造价为:“基本费0元;追加费69003877.49*0.1*3%+(21853964.88-69003877.49*0.1)*5%=954690.49元。”宏业观天厦工程(消防)项目造价为:“基本费0元;追加费401547.088*3%+(918703.36-401547.088)*5%=37904.22元。”该两个项目造价合计为954690.49+37904.22=992594.71元。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该两份审计费用申请报告复印件,被告于2016年2月6日签收,后原告又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告邮寄送达该两份审计费用申请报告,被告于2016年2月25日8:47分签收,被告对该两份审计费用申请报告未提出异议。原告另提供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证明原、被告约定计算佣金的标准低于国家制定的标准。该文件载明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分为基本收费和追加费用,基本收费为“100万元以内按送审项目工程造价的1.2%收费……1亿以上按送审项目工程造价的0.6%收费”;追加费用为“按核减(增)额的5%收费”。而涉案《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法为:“1、基本费用免收;2、追加费用=A+B,其中A为按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在送审工程造价的10%(含)以内部分的3%向委托单位收取,B为按核减额超出送审工程造价的10%以上部分的5%向委托单位收取。”故涉案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低于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约定计算佣金的标准低于国家制定的标准的说法予以认可。据此,根据涉案《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以及原告向被告出具的两份审计费用申请报告,本院确认涉案合同价款共计992594.71元。另查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审计费用申请报告、签收单、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快递单、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涉案《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造价咨询服务,并向被告送达《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土建、水电工程)》与《建设工程咨询报告书(消防工程)》。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992594.71元,而至今被告未予支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审计费用992594.71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涉案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故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苏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咨询款992594.71元及利息(利息以992594.71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25元由连云港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725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强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锦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