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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岑佩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岑佩崧,区坚源,杜广林,杜彩明,佛山市宗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2号(一至四层、七至九层)。法定代表人:艾东委托代理人:田铸钢,系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华丽,系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岑佩崧,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区坚源,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杜广林,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杜彩明,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宗金贸易有限公司,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细海工业区9-1号地F北12。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被执行人杜彩明、岑佩崧所有的位于广东省鹤山市沙坪十里方圆荷塘里荷塘二街3号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宇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达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