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眉山市新视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新视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新视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年,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彬,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建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眉山市新视界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广告款54600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此前,因被执行人涉及多件执行案件,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了冻结,现正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后参与分配,或者待具备其他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王一龙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