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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喻志军与熊曙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志军,熊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喻志军。被执行人熊曙光。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2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熊曙光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曙光银行存款2210319.7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210319.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