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宝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李宝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2民初1373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可园里后友谊路房管站楼房。法定代表人王竣,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宝珠,居民。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公司)与被告李宝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玉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张玉、被告李宝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天津市津南区梨双公路双港新家园民盛园为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原告为经营管理单位。2011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民盛园2号楼1门501单元由被告承租,房屋建筑面积81.29平方米,每月租金1057元,每月国家补贴540元,每月被告自付租金517元,被告自2011年11月承租房屋,公司曾追缴过该住户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房屋租金,现被告拖欠的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自付部分房屋租金3102元,经催缴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拖欠的自付部分房租310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当庭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认可,但现被告没有能力交付租金,被告自身有病,每月只靠低保生活,还要照顾母亲和孩子。经审理查明,天津市津南区梨双公路双港新家园民盛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原由天津市南开区公租房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为便于管理,该项目于2012年9月1日调整为由原告经营管理。2011年10月24日被告与天津市南开区房产经理所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双港新家园民盛园2号楼1门501号房屋由被告承租,房屋建筑面积81.29平方米,租金按月支付,每平方米13元,该房屋每月租金1057元,租赁期限3年,被告每月享受国家补贴540元,自缴房租517元。被告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自缴部分房租3102元至今未能交付。本院认为,被告与天津市南开区房产经理所签订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租赁房屋已经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租金。现被告使用了房屋就应缴纳房租,原告作为经营管理单位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自付部分房屋租金3102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宝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自付部分房屋租金310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宝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玉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文超速录员 刘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