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燕与王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王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1257号原告:李燕。被告:王国敏。原告李燕与被告王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燕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李燕负担。审 判 员 黄传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童婉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