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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91民初344号原告:朱某甲。被告:顾某。原告朱某甲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被告顾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诉称:原、被告2001年相识,××××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乙。由于被告顾某脾气暴躁,双方婚后长期因琐事吵���,被告顾某喜欢打麻将,不顾家,不管教孩子,不做家务,双方家人多年不与对方家人来往,在家里也是分房居住,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原告朱某甲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告朱某甲与被告顾某离婚;2.婚生子朱某乙由原告朱某甲自行抚养,不需要被告顾某支付任何费用;3.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湖社区37栋3单元402室房屋分割依法分割,婚后被告顾某所购买的电器等财物由被告顾某自行带走;4.被告顾某探望婚生子朱某乙的时间与次数由法院判决;5.诉讼费由原告朱某甲负担。被告顾某辩称:被告顾某同意离婚。原告朱某甲诉讼请求事实理由部分陈述不实,原、被告结婚10多年来原告朱某甲从未给过家用,原告朱某甲开“面的”工作时间自由,总是白天睡觉晚上找被告顾某吵架,被告顾某工作时间早出晚归,每天下班还要买菜做饭,家庭卫生也由被告顾某负责,被告顾某关心孩子,只有在自己不能参加家长会时才会要原告朱某甲去。原告朱某甲辅导孩子学习完全看心情,心情不好的时候有时还会打孩子。诉争房屋系还建房,要求平均分割。被告顾某结婚时××××,要求原告朱某甲补偿被告顾某。关于孩子抚养,孩子马上就13岁了,被告顾某希望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被告顾某愿意抚养婚生子朱某乙,不要求原告朱某甲支付抚养费,但要求原告朱某甲给予经济补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乙。双方婚后因琐事经常争吵,原告朱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诉至本院请求依诉予判。另查明:婚生子朱某乙自愿随被告顾某共同生活。原、被告均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除诉争房屋外还包括:格力1.5匹分体空调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普打印机一台、三洋洗衣机一台,海尔电热水器一台、容声电冰箱一台、长虹液晶21寸彩电一台、美的电磁炉一台。以上事实有原告朱某甲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均予以认定。双方诉争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湖社区37栋3单元402室房屋登记在案外人XX会名下,本案不予处理。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原告朱某甲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朱某乙已年满10周岁,且自愿随被告顾某共同生活,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共同财产中,本院酌定格力1.5匹分体空调一台、海尔电热水器一台、容声电冰箱一台、三洋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朱某甲所有,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普打印机一台、长虹液晶21寸彩电一台、美的电磁炉一台归被告顾某所有;诉争房屋登记在案外人XX会名下,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顾某以自己结婚时身体××××为由要求原告朱某甲给予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甲与被告顾某离婚;二、婚生子朱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被告顾某自行抚养;三、驳回原告朱某甲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00元,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纪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潇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