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联祥诉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联祥,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赵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5行初12号原告刘联祥,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莱西市威海东路47号法定代表人刘明诗,局长。第三人赵广涛,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一中家属楼。原告刘联祥不服被告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联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联祥负担。审判长 顾春明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刘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蕾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