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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财保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与蒋炳松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蒋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财保4号之一申请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水恒光,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蒋炳松,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皖0222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蒋炳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3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阳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告蒋炳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蒋炳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韵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