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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重庆缘客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希尔康血液净化器材研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缘客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希尔康血液净化器材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57号原告重庆缘客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南路1号4-2(第4层第14、16号房),组织机构代码33951322-7。法定代表人陈道星,职务不祥。委托代理人黎茂华,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洪华,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希尔康血液净化器材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3688-X。法定代表人罗章凯,职务不祥。本院审理的原告重庆缘客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希尔康血液净化器材研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缘客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希尔康血液净化器材研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缘客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缘客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希尔康血液净化器材研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重庆缘客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