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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02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杜林瑞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忻州市腾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林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忻州市腾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138号原告杜林瑞,男,汉族,1980年4月12日生,忻州市忻府区人。委托代理人田娟玮,山西新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海花,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忻州市七一北路0161丘2幢5、6层。委托代理人王耀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员工。第三人忻州市腾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彩翠,职务,经理。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二十里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林瑞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忻州市腾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林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杜林瑞负担。审判员  刘效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