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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平执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付顺松与张洪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顺松,张洪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平执字第1780号申请执行人付顺松,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洪信,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顺松与被执行人张洪信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平法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付顺松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