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驰、史洁峰、常亮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驰,史洁峰,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47号申请执行人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镇定北街。法定代表人王维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驰,男,汉族,榆林市榆阳区居民,住榆阳区北东环路塞维利亚小区。被执行人史洁峰,男,汉族,绥德县名州镇居民,住名州镇。被执行人常亮,男,汉族,绥德县名州镇居民,住砖瓦渠。本院在执行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驰、史洁峰、常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开设有账号/卡号,现因执行需要,需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账号/卡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 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