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192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1995年4月18日出生,农民。被告张某甲,女,蒙古族,1997年7月14日出生,农民。被告王某某,女,蒙古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农民。被告张某乙,男,蒙古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