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继兴商店与吴东华、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继兴商店,吴东华,王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269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继兴商店,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东那母庄村北。业主雷继兴,男,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54号。被告吴东华,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帅,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继兴商店与被告吴东华、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继兴商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继兴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继兴商店负担。审判员 孟凡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