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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继兴商店与吴东华、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继兴商店,吴东华,王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269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继兴商店,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东那母庄村北。业主雷继兴,男,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54号。被告吴东华,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帅,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继兴商店与被告吴东华、王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继兴商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继兴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继兴商店负担。审判员  孟凡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梅 更多数据: